1. 在收拾行李的同时,整理好行李清单。
2. 行李清单必须列清楚行李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牌和新旧。
3. 物品的名称必须写具体,不能写类似衣服,生活用品或厨房用品这样笼统的名称。
1. 入境中国大陆(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在机场、码头、车站过海关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并选择“申报通道。
2. 参考模板(请见下图)填写《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物品名称请填写“分运行李”(参考附注第一条“什么是分运行李”)。
总价值尽可能压低填写,将申报价值放在合理自用范围内(参考附注第二、第三条“行李免税额度和不予免税的商品”)。
3. 在入境申报通道,将填好的《申报单》交给海关人员盖章,并确保申报表上包含以下信息:
a. 申报单上有海关签章;
b. 旅检信息(这是由海关工作人员填写的);
c. 有批注“已验放价值xxxxxxx元人民币的物品”。
4.
向现场的海关工作人员索取印有海关抬头及盖章的信封(简称“关封”,如下图),将包含以上信息的行李申报单放入关封里面,封好,并让海关人员在封口处盖章。然后将含有行李申报单的关封带回家,并妥善保管。部分地区的海关工作人员不会提供关封,这种情况下请以现场海关工作人员的操作为准。
1. 当您的行李到达海关后,联邦快递(FedEx)的工作人员会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联系您(华南地区的同学请参考附注第5条“深圳海关的新规定”),并要求您提供清关文件,以协助您完成清关手续。一般会需要以下文件:
a. 在入境机场填写并有海关盖章的行李申报单(请连同关封一起提交,不要擅自打开关封);
b. 详细行李清单
c. 身份证原件
d. 护照原件
2. 清关完成后,联邦快递(FedEx)的工作人员会将所有资料一并寄回,并将您的行李送货上门。
1. 什么是分运行李?
入境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简称分运行李,是指旅客在其进境后的规定期限内(6个月内),以托运方式运进的本人行李物品。分运无需本人携带入境,按入境旅客分运行李申报进境。
2. 行李免税额
居民旅客(持有有效中国护照)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限额,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
3. 以下20种为不予免税的商品
电话机、电脑、照相机、音箱、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映机、空调、洗衣机、电冰箱、复印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家具、灯具、餐料。
4. 如您的行李是寄到香港、台湾、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则无需填写《入境申报单》;如您本人不回国而使用个人包裹寄送行李,也无需填写《入境申报单》。
5. 深圳海关新规定
如您的行李是运往华南地区,如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西、海南、云南、贵州、重庆和四川,则根据深圳海关2015年7月开始执行的新规定:深圳海关不再接受联邦快递(FedEx)代办清关,而必须由行李的物主本人自行申报,或委托深圳海关认可的专业清关公司代为申报。目前,深圳海关和深圳当地的联邦快递(FedEx)报关员都会介绍顾客联系一家名为“深圳市兆淋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的清关公司代办清关事宜,价格约为每位顾客250人民币左右。联邦快递(FedEx)之所以推荐这家清关公司,并不因为他们有直接利益关系,而是顾客反馈后认为该公司性价比较高且比较可靠。华东地区(上海海关)、华北地区(北京海关)不受影响,仍然由联邦快递(FedEx)免费为顾客办理行李清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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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功能同时停止使用。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B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其中:
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二、A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A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进出境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快件运营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影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运营人提供原件验核。
三、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四、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第147号、第198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第、第十三条暂停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境KJ3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39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1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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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此次53号公告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只需正常申报报关单!
据欣创国际最新获悉,就在海关总署第53号公告发出之后不到三十个小时,就在今天(4月11日)下午14:28,海关发布紧急通知,对于53号公告的具体操做出了权威解释!
大家所担心的“法检”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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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自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之前,对出口检测试剂已实施卫生检疫。
一、出口申报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1)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温馨提示: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2)对三部委“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3)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4)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郑重提示: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对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质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署监发「2020」72号)
内容摘要及解读如下:
按照72号文件要求,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19个商品编码)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就是不需要做商品品质检验,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
单证提交要求: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里的5类医疗物资,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声明;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外的医用物资,企业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非医用物资不要求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
小工具
医疗物资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不定期更新),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
部分国家(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三版),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医疗物资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项目(第一版),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三、装运前检验
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出口至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
进境旅客行李物品通关流程解析:
携带需要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办理相关手续。
无申报的旅客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海关视情对其行李物品实施X光机检查或人工开箱查验。
外籍人士 | 中国籍人士 | ||||
企业法人 | 雇佣单位为公司企业 | 雇佣单位为代表处 | 台湾人士 | 香港人士 | 大陆人士 |
护照 | 护照 | 护照 | 台胞证 | 身份证 | 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 | 居留签注 | 通行证 | 签证(移民、工作、学习)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就业证 (专家证) | 代表证 | 就业证 | 暂住证 | |
就业证 | 就业证 | ||||
报关委托书(签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签字,单位盖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分运行李物品申报单(签字) | ||||
物品清单(签字) 提货单 海洋运单 |
国外私人物品(大件行李)怎么回国
有很多回国人士经常咨询自己的个人物品太多怎么托运回国,欣创今天就和大家说说,个人物品怎么回国的这回事儿。
走 个人物品清关分离运输行李,人和行李就可以分开入境。“私人物品清关”手续是在入境的时候办理的。按照“私人物品”办理需要向海关交税吗?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会将私人物品和您入境时携带(运)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
1、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并且属于免税范围内的,免税放行。
2、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但是超出免税范围(或属于20种不予免税商品),征收个人行邮税放行。
3、行李物品太多,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请联系进口报关代理公司按照货物报关,按照货物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分离运输行李和坐飞机时在机场托运的行李是两个概念!千万别混淆了。( 分离运输行李指旅客在其进境后或出境前的规定期限内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2、入境时一定要 记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向海关申报。没有申报的,则不能按照分离运输行李办理。
3、分离运输行李必须在 旅客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包含6个月) 运进,超期不予办理。同样的,人没有入境,行李已到也是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
4、海关签章批注的《申报单》请一定 保存好,切勿涂改 等。
5、行李中请不要有国家禁止进境的物品,如果有国家限制进境的物品,需要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一下物品需要主动向海关申报:
(1)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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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30-6:00(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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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并且属于免税范围内的,免税放行。
2、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但是超出免税范围(或属于20种不予免税商品),征收个人行邮税放行。
3、行李物品太多,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请联系进口报关代理公司按照货物报关,按照货物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分离运输行李和坐飞机时在机场托运的行李是两个概念!千万别混淆了。( 分离运输行李指旅客在其进境后或出境前的规定期限内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2、入境时一定要 记得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向海关申报。没有申报的,则不能按照分离运输行李办理。
3、分离运输行李必须在 旅客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包含6个月) 运进,超期不予办理。同样的,人没有入境,行李已到也是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
4、海关签章批注的《申报单》请一定 保存好,切勿涂改 等。
5、行李中请不要有国家禁止进境的物品,如果有国家限制进境的物品,需要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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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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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3号公告对“6307900010”等19个商品编号项下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新政以来,给目前火热的医疗物资出口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近两天行业内一直围绕着医疗物资出口法检这一问题争论不休。
海关刚刚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即对第53号公告的具体操作做出了权威解释,从而可能一切疑问将尘埃落定!该通知明确: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采取验证管理方式,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只需正常申报报关单!(文末附:法检医疗物资出口快速通关检验指南)
在解读之前,先带大家了解一下“5号公告”里的5类医疗物资和53号公告里的11类(19个商品编码)出口法检医疗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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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公告”里的5类医疗物资
2020年3月31日,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下称“第5号公告”)。第5号公告对于检测试剂、医用口罩等医疗物资的出口,提出了新的申报要求,即出口企业于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以及出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海关凭以验放出口。该第5号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第5号公告适用于5种出口医疗物资,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和红外体温计。普通民用口罩、消毒液和酒精等尚未落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管理,其出口并无《出口医疗物资声明》要求。
法检医疗物资出口快速通关检验指南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自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之前,对出口检测试剂已实施卫生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