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归档 个人行李物品通关

进口快递操作

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功能同时停止使用。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B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其中:

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二、A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A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进出境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快件运营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影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运营人提供原件验核。

三、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四、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第147号、第198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第、第十三条暂停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境KJ3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39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1号公告)同时废止。

回国分运行李报关/分运行李清关货运代理公司

回国前

1. 在收拾行李的同时,整理好行李清单。
2. 行李清单必须列清楚行李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牌和新旧。
3. 物品的名称必须写具体,不能写类似衣服,生活用品或厨房用品这样笼统的名称。

回国时

1. 入境中国大陆(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在机场、码头、车站过海关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并选择“申报通道。
2. 参考模板(请见下图)填写《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物品名称请填写“分运行李”(参考附注第一条“什么是分运行李”)。
总价值尽可能压低填写,将申报价值放在合理自用范围内(参考附注第二、第三条“行李免税额度和不予免税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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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入境申报通道,将填好的《申报单》交给海关人员盖章,并确保申报表上包含以下信息:
a. 申报单上有海关签章;
b. 旅检信息(这是由海关工作人员填写的);
c. 有批注“已验放价值xxxxxxx元人民币的物品”。
4. 向现场的海关工作人员索取印有海关抬头及盖章的信封(简称“关封”,如下图),将包含以上信息的行李申报单放入关封里面,封好,并让海关人员在封口处盖章。然后将含有行李申报单的关封带回家,并妥善保管。部分地区的海关工作人员不会提供关封,这种情况下请以现场海关工作人员的操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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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后

1. 当您的行李到达海关后,联邦快递(FedEx)的工作人员会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联系您(华南地区的同学请参考附注第5条“深圳海关的新规定”),并要求您提供清关文件,以协助您完成清关手续。一般会需要以下文件:
a. 在入境机场填写并有海关盖章的行李申报单(请连同关封一起提交,不要擅自打开关封);
b. 详细行李清单
c. 身份证原件
d. 护照原件
2. 清关完成后,联邦快递(FedEx)的工作人员会将所有资料一并寄回,并将您的行李送货上门。

附注

1. 什么是分运行李?
入境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简称分运行李,是指旅客在其进境后的规定期限内(6个月内),以托运方式运进的本人行李物品。分运无需本人携带入境,按入境旅客分运行李申报进境。
2. 行李免税额
居民旅客(持有有效中国护照)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限额,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
3. 以下20种为不予免税的商品
电话机、电脑、照相机、音箱、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映机、空调、洗衣机、电冰箱、复印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家具、灯具、餐料。
4. 如您的行李是寄到香港、台湾、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则无需填写《入境申报单》;如您本人不回国而使用个人包裹寄送行李,也无需填写《入境申报单》。
5. 深圳海关新规定
如您的行李是运往华南地区,如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西、海南、云南、贵州、重庆和四川,则根据深圳海关2015年7月开始执行的新规定:深圳海关不再接受联邦快递(FedEx)代办清关,而必须由行李的物主本人自行申报,或委托深圳海关认可的专业清关公司代为申报。目前,深圳海关和深圳当地的联邦快递(FedEx)报关员都会介绍顾客联系一家名为“深圳市兆淋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的清关公司代办清关事宜,价格约为每位顾客250人民币左右。联邦快递(FedEx)之所以推荐这家清关公司,并不因为他们有直接利益关系,而是顾客反馈后认为该公司性价比较高且比较可靠。华东地区(上海海关)、华北地区(北京海关)不受影响,仍然由联邦快递(FedEx)免费为顾客办理行李清关手续。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6:00(不含节假日)

公司地址

广东地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华源商业大厦708

上海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楼2层

香港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宏業西街33號元朗貿易中心16楼01室

服务热线

24小时服务热线:+86-135-8089-1024

工作日服务座席:+89-0769-2366 1716

地 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华源商业大厦708

电 话:0769-2366 1716

手 机:135 8089 1024

Q Q:297 3099 09

Email:chrisle@xichung.com

旅客行李物品进境通关

进境旅客行李物品通关流程解析:

  • 有申报

携带需要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办理相关手续。

  • 无申报

无申报的旅客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海关视情对其行李物品实施X光机检查或人工开箱查验。

外籍及中国籍人士 物品进境

 外籍人士 中国籍人士
 企业法人  雇佣单位为公司企业  雇佣单位为代表处  台湾人士  香港人士  大陆人士
 护照  护照  护照  台胞证  身份证  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居留签注通行证签证(移民、工作、学习)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就业证 (专家证)代表证就业证暂住证 
  就业证 就业证 
报关委托书(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签字,单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分运行李物品申报单(签字)

物品清单(签字)

提货单

海洋运单

个人行李物品通关手续解析

通关手续
一些常见的海关手续
征税手续

进境旅客携带超出免税限额的个人物品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关对超出部分征收进口税,海关出具《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款缴纳证》,税款需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当场缴纳。

退运手续
1.退回境内

出境旅客携带海关不准予出境的物品,经海关同意可当场退回境内;无法当场退回的,海关出具《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将物品暂存海关仓库,待旅客下次入境时将其退回境内。
2.退回境外
出境旅客携带海关不准予出境的物品,经海关同意可退回境外;海关出具《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将物品暂留存海关仓库,待旅客下次出境时将其退回境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等规定,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
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

二、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一)易燃易爆的;
(二)有毒的;
(三)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
(四)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样式详见附件),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交由海关暂存的物品有瑕疵、损毁等情况的,海关现场关员应当在《凭单》上予以注明,并应当由旅客签字确认。对于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关可以采用拍照、施封等办法进行确认。

五、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六、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通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 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条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藏匿不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别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下同)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海关依照规定凭担保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的其它物品,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境或进境。
第十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和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处理,下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属自用的;
(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
(三)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
(四)未办理海关手续的;
(五)未按章缴税的;
(六)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它物品。
第十二条 旅客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其它管理规定,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它管理规定免税放行的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两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
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车运进使用两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
第十四条 进境旅客携带“境外售券、境内提货”单据进境,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办理物品验放手续时,连同其随身携带的实物合并计入有关征免税限量。
第十五条 涉及特定地区、特定旅客和特定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制订,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予以公告实施。
第十六条 进出境旅客未按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其它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境物品的申请、报关、纳税以及其它有关手续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境或出境。对违反本办法并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第二章 短 期 旅 客

第十七条 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国籍人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照规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税或免税放行。
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边境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边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经常进出境的人员,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以旅途必须应用的物品为限。未经海关批准,不准带进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
持特殊通行证件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短期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依据本办法另行制订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长 期 旅 客

第十八条 长期旅客中的非居民进境后,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其居留期间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或常驻户口登记证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证件,办理审批验放手续。
上述人员在办妥上述手续前进出境或在境内居留期间临时出、进境携带的物品,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长期旅客中的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章 定 居 旅 客

第二十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一辆。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
第二十一条 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第五章 过 境 旅 客

第二十二条 过境旅客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物品留在境内。
第二十三条 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或海关监管区直接出境的旅客,海关一般不对其行李物品进行查验,但必要时,海关可以查验。
第二十四条 过境旅客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转换交通工具出境的,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附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发布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非居民”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居民”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者。
“旅客”指进出境的居民或非居民。
“短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暂时居留不超过一年的旅客。
“长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连续居留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旅客。
“定居旅客”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过境旅客”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
“行李物品”指旅客为其进出境旅行或者居留的需要而携运进出境的物品。
“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指非居民本次进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
“分离运输行李”指旅客在其进境后或出境前的规定期限内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征免税”指征收或减免进出口关税(即进口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
“担保”指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私人行李进出口必备文件

中国大陆出口到国外 / 中国籍人士必备文件 国外进口到大陆通关 / 中国籍人士必备文件
  • 护照正本
  • 物品清单(本人签字)
  •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本人签字)
  • 委托书(本人签字)
  • 有效签证
  • 机票复印件
  • 护照正本 ( 进境之日 3 月内申报 )
  • 物品清单(本人签字)
  •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本人签字)
  • 委托书(本人签字)
  • 海洋运单复印件
  • 提单正本
  • 查验、送货
  • 所有私人行李物品需经海关查验、课税后放行
大陆出口到国外 / 外籍人士 必备文件 国外进口到大陆通关 / 外籍人士 必备文件
  • 关封
  • 物品清单(本人签字)
  • 委托书(本人签字)
  • 护照正本
  • 关封
  • 物品清单(本人签字)
  • 委托书(本人签字)
  • 家具清单(本人签字)
  • 护照复印件
  • 海洋运单复印件
  • 提单正本
大陆出口海关审核批示手续(关封) 大陆进口海关审核批示手续(关封)
外籍人士(除持中国大陆护照外,包括台湾、香港籍人士)
外籍人士雇用机构单位为公司企业性质,关封所需文件:
  • 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 有效长期居留签证(如: 台胞证需一年以上多次签证)
  • 有效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家提供专家证)
  • 物品装箱清单

提供以上文件资料,配套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需机构单位加盖公章,客户本人亲笔签字

外籍人士雇用机构单位为代表处性质,关封所需文件资料:

  • 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 有效长期居留签证(如:台胞需一年以上多次签证)
  • 有效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 有效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以上文件资料,配套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需机构单位加盖公章,客户本人亲笔签字。

注︰

  • 台湾人士提供台胞证且需关封才可报关
  • 中国香港人士提供中国香港身分证、通行证、暂住证
  • 中国籍人士无需办理关封
外籍人士(除持中国大陆护照、包括中国台湾、香港籍人士) 外籍人士雇用机构单位为公司企业性质关封所需文件资料︰
  • 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 有效长期居留签证
  • 有效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专家提供专家证)
  • 海洋运单复印件
  • 物品装箱清单

提供以上文件资料,配套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需机构单位加盖公章,客户本人亲笔签字。

外籍人士雇用机构单位为代表处性质关封所需文件资料︰

  • 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 有效长期居留签证
  • 有效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 有效代表证原件及复
  • 海洋运单复印
  • 物品装箱清单

提供以上文件资料,配套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需机构单位加盖公章,客户本人亲笔签字。

注︰

  • 台湾人士提供台胞证
  • 中国香港人士提供中国香港身分证、通行证、暂住证
  • 中国籍人士无需办理关封
大陆出口报关工作程序及预定天数 大陆进口报关工作程序及预定天数
根据海关要求制作关封,预约海关日期,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关封制作 半个工作日

清关服务 三个工作日

海关申报 一个工作日

LCL / FCL海关监运查验 向海关申报后当日查验(双休日及节假日例外)

海关查验后物品情况正常者,根据船公司船期办理放行手续

根据海关要求制作关封,预约海关日期,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关封制作 半个工作日

清关服务 五个工作日

海关申报 一个工作日

LCL / FCL 海关监运查验 自海关申报后两至三个工作日(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海关查验后物品情况正常、课税,查验当天放行

科学研究个人进口邮寄物检疫(动植物检疫)

  • 申请材料

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物品入境的,应当事先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邮寄入境。

  • 办理流程

进境邮寄物实施全申报管理,并对疫区邮包实施检疫消毒。所有进境邮寄物需要检疫查验,发现可疑应检物的,作进一步拆包查验。邮政指定专人负责拆包,由海关人员实施检疫查验。邮寄物内未发现应检物的,检疫合格予以放行。查验发现不合格物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向收件人寄送《进境邮寄物处理通知单》。查验发现需要作截留处理的进境邮寄物,海关人员负责出具《进境邮寄物截留通知单》,截留期限一般不超过45日。查验完毕,海关人员应及时做好结果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