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出口到国外 / 中国籍人士必备文件 | 国外进口到大陆通关 / 中国籍人士必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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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出口到国外 / 外籍人士 必备文件 | 国外进口到大陆通关 / 外籍人士 必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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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出口海关审核批示手续(关封) | 大陆进口海关审核批示手续(关封) |
外籍人士(除持中国大陆护照外,包括台湾、香港籍人士)
外籍人士雇用机构单位为公司企业性质,关封所需文件:
提供以上文件资料,配套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需机构单位加盖公章,客户本人亲笔签字 外籍人士雇用机构单位为代表处性质,关封所需文件资料:
提供以上文件资料,配套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需机构单位加盖公章,客户本人亲笔签字。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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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除持中国大陆护照、包括中国台湾、香港籍人士)
外籍人士雇用机构单位为公司企业性质关封所需文件资料︰
提供以上文件资料,配套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需机构单位加盖公章,客户本人亲笔签字。 外籍人士雇用机构单位为代表处性质关封所需文件资料︰
提供以上文件资料,配套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需机构单位加盖公章,客户本人亲笔签字。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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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出口报关工作程序及预定天数 | 大陆进口报关工作程序及预定天数 |
根据海关要求制作关封,预约海关日期,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关封制作 半个工作日 清关服务 三个工作日 海关申报 一个工作日 LCL / FCL海关监运查验 向海关申报后当日查验(双休日及节假日例外) 海关查验后物品情况正常者,根据船公司船期办理放行手续 |
根据海关要求制作关封,预约海关日期,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关封制作 半个工作日 清关服务 五个工作日 海关申报 一个工作日 LCL / FCL 海关监运查验 自海关申报后两至三个工作日(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海关查验后物品情况正常、课税,查验当天放行 |
外籍人士 | 中国籍人士 | ||||
企业法人 | 雇佣单位为公司企业 | 雇佣单位为代表处 | 台湾人士 | 香港人士 | 大陆人士 |
护照 | 护照 | 护照 | 台胞证 | 身份证 | 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 | 居留签注 | 通行证 | 签证(移民、工作、学习) |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就业证 (专家证) | 代表证 | 就业证 | 暂住证 | |
就业证 | 就业证 | ||||
报关委托书(签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签字,单位盖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分运行李物品申报单(签字) | ||||
物品清单(签字) 提货单 海洋运单 |
海关总署决定对2018年第140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见附件1、2),自2019年4月9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8日
1. 在收拾行李的同时,整理好行李清单。
2. 行李清单必须列清楚行李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牌和新旧。
3. 物品的名称必须写具体,不能写类似衣服,生活用品或厨房用品这样笼统的名称。
1. 入境中国大陆(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在机场、码头、车站过海关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并选择“申报通道。
2. 参考模板(请见下图)填写《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物品名称请填写“分运行李”(参考附注第一条“什么是分运行李”)。
总价值尽可能压低填写,将申报价值放在合理自用范围内(参考附注第二、第三条“行李免税额度和不予免税的商品”)。
3. 在入境申报通道,将填好的《申报单》交给海关人员盖章,并确保申报表上包含以下信息:
a. 申报单上有海关签章;
b. 旅检信息(这是由海关工作人员填写的);
c. 有批注“已验放价值xxxxxxx元人民币的物品”。
4.
向现场的海关工作人员索取印有海关抬头及盖章的信封(简称“关封”,如下图),将包含以上信息的行李申报单放入关封里面,封好,并让海关人员在封口处盖章。然后将含有行李申报单的关封带回家,并妥善保管。部分地区的海关工作人员不会提供关封,这种情况下请以现场海关工作人员的操作为准。
1. 当您的行李到达海关后,联邦快递(FedEx)的工作人员会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联系您(华南地区的同学请参考附注第5条“深圳海关的新规定”),并要求您提供清关文件,以协助您完成清关手续。一般会需要以下文件:
a. 在入境机场填写并有海关盖章的行李申报单(请连同关封一起提交,不要擅自打开关封);
b. 详细行李清单
c. 身份证原件
d. 护照原件
2. 清关完成后,联邦快递(FedEx)的工作人员会将所有资料一并寄回,并将您的行李送货上门。
1. 什么是分运行李?
入境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简称分运行李,是指旅客在其进境后的规定期限内(6个月内),以托运方式运进的本人行李物品。分运无需本人携带入境,按入境旅客分运行李申报进境。
2. 行李免税额
居民旅客(持有有效中国护照)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限额,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
3. 以下20种为不予免税的商品
电话机、电脑、照相机、音箱、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映机、空调、洗衣机、电冰箱、复印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家具、灯具、餐料。
4. 如您的行李是寄到香港、台湾、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则无需填写《入境申报单》;如您本人不回国而使用个人包裹寄送行李,也无需填写《入境申报单》。
5. 深圳海关新规定
如您的行李是运往华南地区,如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西、海南、云南、贵州、重庆和四川,则根据深圳海关2015年7月开始执行的新规定:深圳海关不再接受联邦快递(FedEx)代办清关,而必须由行李的物主本人自行申报,或委托深圳海关认可的专业清关公司代为申报。目前,深圳海关和深圳当地的联邦快递(FedEx)报关员都会介绍顾客联系一家名为“深圳市兆淋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的清关公司代办清关事宜,价格约为每位顾客250人民币左右。联邦快递(FedEx)之所以推荐这家清关公司,并不因为他们有直接利益关系,而是顾客反馈后认为该公司性价比较高且比较可靠。华东地区(上海海关)、华北地区(北京海关)不受影响,仍然由联邦快递(FedEx)免费为顾客办理行李清关手续。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6:00(不含节假日)
公司地址
广东地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华源商业大厦708
上海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楼2层
香港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宏業西街33號元朗貿易中心16楼01室
服务热线
24小时服务热线:+86-135-8089-1024
工作日服务座席:+89-0769-2366 1716
地 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华源商业大厦708
电 话:0769-2366 1716
手 机:135 8089 1024
Q Q:297 3099 09
Email:chrisle@xichung.com
进境旅客行李物品通关流程解析:
携带需要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办理相关手续。
无申报的旅客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海关视情对其行李物品实施X光机检查或人工开箱查验。
个人邮递物品是指通过邮运渠道进出境的包裹、小包、国际特快专递邮件等中的个人物品。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注意事项
一、 禁止邮寄以下物品进出境:
禁止邮寄进境物品:
(一)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品。
(二)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四)各种烈性的毒药。
(五)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六)带有危险性的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七)有碍人体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和其它物品。
禁止邮寄出境物品:
(一)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三)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文物。
(四)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衍材料。
在邮件中不得夹带人民币、外币和有价证券及其它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境物品。
二、邮寄国家限制物品进出境,须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邮寄野生动植物及产品出境,必须提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邮寄古旧文物出境,必须提交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明》和加盖在文物上的火漆印。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6:00(不含节假日)
公司地址
广东地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华源商业大厦708
上海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楼2层
香港地址:香港新界元朗宏業西街33號元朗貿易中心16楼01室
服务热线
24小时服务热线:+86-135-8089-1024
工作日服务座席:+89-0769-2366 1716
地 址:中国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华源商业大厦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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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5 8089 1024
Q Q:297 3099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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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功能同时停止使用。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B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其中:
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二、A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A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进出境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快件运营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影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运营人提供原件验核。
三、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四、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第147号、第198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第、第十三条暂停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境KJ3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39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1号公告)同时废止。
通关手续
一些常见的海关手续
征税手续
进境旅客携带超出免税限额的个人物品仍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关对超出部分征收进口税,海关出具《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款缴纳证》,税款需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当场缴纳。
退运手续
1.退回境内
出境旅客携带海关不准予出境的物品,经海关同意可当场退回境内;无法当场退回的,海关出具《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将物品暂存海关仓库,待旅客下次入境时将其退回境内。
2.退回境外
出境旅客携带海关不准予出境的物品,经海关同意可退回境外;海关出具《海关代保管物品凭单》将物品暂留存海关仓库,待旅客下次出境时将其退回境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等规定,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
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
二、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一)易燃易爆的;
(二)有毒的;
(三)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
(四)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样式详见附件),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交由海关暂存的物品有瑕疵、损毁等情况的,海关现场关员应当在《凭单》上予以注明,并应当由旅客签字确认。对于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关可以采用拍照、施封等办法进行确认。
五、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六、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